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 2020年)》、《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等文件精神,大力促进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广大研究生积极进取,勇于创新,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综合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凡取得我校正式学籍、已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但具有下列情形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国家奖学金:
(一)当年毕业的研究生;
(二)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
(三)录取为定向、委托培养的研究生;
(四)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的研究生;
(五)参评学年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
二、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团结协作,乐于奉献;恪守科学精神,无学术不端行为;
(三)学习刻苦,善于钻研,勇于创新;学习阶段所修课程平均成绩一般应在本专业同级研究生中处于前10%;
(四)科研能力突出,发展潜力较大;
(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学术文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研究生,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 参评上一学年度,有考试不及格者;
2. 参评上一学年度,一学期累计因事请假时间超过一个月者;
3. 参评上一学年度,无故旷课、旷考者;
4. 参评上一学年度,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5. 参评上一学年度,违反校纪校规受到通报及处分者;
6. 研究生学习阶段,仍在原工作单位承担一定工作任务并有工资收入者。
三、评选办法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采用计分制,满分100分,其中思想政治占10%,学习成绩占30%,科学研究占45%,学术文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占15%。
(二)研究生新生参评国家奖学金重点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兼顾其在本科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
(三)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四、名额分配与奖励标准
(一)学校根据教育厅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依据各培养单位研究生专业与人数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情况,按120%的名额分配给各培养单位,适当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
(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按照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分开下达。
(三)如果各培养单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数少于分配给的名额数,则多出名额由学校统一调剂使用。
(四)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五、评审组织
(一)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研究生处、纪委、监察处、学工部、团委负责人以及导师代表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制定评审与管理办法;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研究决定评审中的重大事项,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审定获奖名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
(二)各培养单位(学院)也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在依照国家与学校的评审管理办法基础上,研究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与量化指标,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三)评审委员在评审工作中应承担以下职责:
1.在评审过程中,认真审阅、核实评审材料,公正、客观地发表意见。
2.发现与参评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直接利益关系或有其它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应当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评审过程中,如评审对象为自己所指导的研究生也须回避。
3.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参评对象获奖提供便利。
4.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和相关的保密信息。
如果发现评审委员违背应担职责,则取消其委员资格;受此影响的获奖名单需由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进行复议。
六、评审程序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每年评选一次,具体程序如下:
(一)研究生处根据教育厅每年下达我校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依照我校评审实施办法,提出年度评选方案和具体工作要求,经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研究生个人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获得导师同意后,向所在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材料必须真实、准确,杜绝弄虚作假。一经发现申报材料与事实不符,取消评审资格。
(三)培养单位(学院)评审。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和条件审查,认真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学院学术组织和导师的推荐意见。确定拟推荐获奖研究生名单后,在全院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采用网上公示与张榜公示相结合的方式,公示内容包括学院评审委员会名单、评选办法、拟推荐研究生个人信息与科研成果情况等。公示结束后,填写《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推荐名单汇总表》,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生处)。
(四)学校审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各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评选和推荐结果,在全校范围内综合评审,审定获奖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确定的获奖名单上报教育厅。
(五)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七、奖学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财政拨专款设立,在学校建立专门账户列支,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学校主管部门和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二)学校按照教育部规定,在收到拨款后,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
(三)学校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四)获得国家奖学金后若发现或发生学术不端现象和行为,学校将取消其荣誉称号并追回所发放的国家奖学金和荣誉证书,并按相关校纪校规予以严肃处理。
八、其它
(一)各培养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进一步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细则中应区别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的评审条件),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生处)备案。
(二)各培养单位制定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注意综合考查研究生在读期间的思想品德、身心素质、学习成绩、科研创新、社会服务等各方面表现,充分发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
(三)要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研究生同一年度可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但奖金额度不累加,只取额度较高的奖励金额。研究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三助”岗位津贴等不受此影响。
(四)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五)研究生申请国家奖学金使用的科研成果等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延安大学”,否则不予认可。研究生参加的各类竞赛或比赛必须是学校组织或代表学校参加的,否则获奖证书不予认可。
(六)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延安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试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