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化我校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提升研究生学习和科学研究积极性,建立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长效保障机制和内在激励机制,形成有利于激发研究生创新热情和创新实践的培养机制和奖助机制。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面向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各类在职专业学位、“硕师计划”、委托培养、定向等硕士研究生不适用于此办法。
二、申请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团结协作,乐于奉献;恪守科学精神,无学术不端行为;
(三)学习刻苦,善于钻研,勇于创新;积极参与学校教学、实践及文娱体育活动。
(四)研究生新生根据入学成绩、考生来源或录取学科门类评定,详见《延安大学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附件一);其余在校研究生根据学校制定的评定原则和所在培养单位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评定;
(五)研究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学业奖学金的评选资格:
1.因违反校纪校规而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
2.学术道德差,抄袭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
3.评选时,上一学年内课程考核有不合格;
4.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注册;
5.在各级各类考试中违纪作弊;
6.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名额分配及奖励标准
(一)学校依据各培养单位研究生的年级在校生人数分配评选名额(人数乘相应比例后四舍五入到整数),适当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
(二)如果各培养单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数少于分配给的名额数,则多出名额及资金由学校统一调配使用。
(三)学校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主要奖励品行端正、学业优秀、成绩突出的研究生。
学校按照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委培生、定向生)总人数58%(新生为80%)的比例设立学业奖学金。学业奖学金设置比例及额度见下表:
学业奖学金资助额度表
等级 |
百分比 |
额度(元/学年) |
备注 |
一等奖学金 |
8% |
10000 |
|
二等奖学金 |
20% |
6000 |
|
三等奖学金 |
30% |
3000 |
|
四、评审组织
(一)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主管研究生工作校领导任组长,研究生处处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研究生处、纪委、监察处、学生处、团委等部门负责同志以及导师代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评审和过程监督工作。
(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成立评审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任副主任,其他成员由研究生教学和学生管理工作负责人、导师和研究生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人数为单数,原则上不少于7人。评审委员会名单应向本单位教师和研究生公开。
(三)评审委员在评审工作中应承担以下职责:
1. 在评审过程中,认真审阅、核实评审材料,公正、客观地发表意见。
2. 发现与参评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直接利益关系或有其它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应当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评审过程中,如评审对象为自己所指导的研究生也须回避。
3. 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参评对象获奖提供便利。
4. 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泄露评审结果、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和相关的保密信息。
如果发现评审委员违背应担职责,则取消其委员资格;受此影响的获奖名单需由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进行复议。
五、评审程序
(一)校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学校规定,结合各培养单位的实际情况,于每年9月中旬前下达各培养单位研究生一、二、三等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名额。
(二)研究生个人以书面形式向培养单位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材料必须真实、准确,杜绝弄虚作假。一经发现申报材料与事实不符,取消评审资格。
(三)各培养单位收集汇总申请材料后,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审核研究生的申请资格和材料的真实性。
(四)各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进行评审,在学业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要结合导师意见,充分发挥导师的作用。评审后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材料应包括:评审委员会人员名单、拟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单及奖项等级、有关评审证明材料等。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将学业奖学金评定名单报送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生处)。
(五)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各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的评选结果,在全校范围内综合评审,审定获奖名单,并在全校范围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将确定的获奖名单报校长办公会终审。
(六)对于在学业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实行“一票否决”;对于通过弄虚作假而获取的学业奖学金,将如数追回,并给予相关责任者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学业奖学金的发放与监督
(一)研究生处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预算的编制,并交财务处汇总,同时在财务处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专门财务账号。
(二)研究生处根据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报送财务处按月发放。
(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9月份评审一次,学校对评定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在下次评定前一般不予调整。
(四)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籍档案,并颁发荣誉证书。
(五)学校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行宏观调控,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管理。研究生对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持有异议,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给予答复。若仍有争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七、其他事项
(一)各培养单位须根据本办法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参考方案》(附件二)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的具体实施细则,并将实施细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审批备案。
(二)二、三年级研究生申请学业奖学金的科研成果必须是上次参加学业奖学金评选后取得的,科研成果不得重复使用。
(三)研究生提前毕业或退学后,不再发放该学业奖学金剩余部分。研究生休学期间不发放学业奖学金,因病休学者若不能按期毕业,经本人申请,可延期发放,但延期时间不超过毕业日期。
(四)研究生只可在学制年限内申请学业奖学金,延长学习期限的研究生不允许申请。
(五)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学业奖学金获得者只发放荣誉证书,不发放奖金,奖金纳入学校“三助”岗位经费。
(六)研究生可以同年申请学业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但不得使用同样的科研成果。如同年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只发放荣誉证书,不发放奖金,奖金纳入学校“三助”岗位经费,但仍可申请国家助学金、“三助”岗位等。
(七)本办法从2014级硕士研究生试行,由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生处)负责解释。(附则由各培养单位实施细则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