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管理研究生外出访学(一周以上),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现根据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研究生外出访学应该有明确的学习目标和学习内容或调研提纲,且访学的内容应与其学位论文相关。
二、研究生外出访学须由研究生本人填写《延安大学研究生外出访学审批表》,并附详细的访学提纲,经导师和接收单位同意,在外出前两周报所在学院审核。由所在学院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后,报研究生处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外出。返校后一周内应提交外出访学的工作小结。
三、研究生外出访学期间,应照常缴纳学费;需要学校保留住宿床位者,还应缴纳住宿费。研究生外出访学产生的费用开支,由研究生与接收单位协商解决,学校不再另行拨款。
四、研究生外出访学期间应遵守学校及接收单位的各项管理规定,虚心学习,认真钻研。如有违纪行为,按照《延安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处理。在外期间,若发生任何事故,由研究生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五、研究生外出访学期间,应按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并完成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不得以外出为理由推迟或免除。学生在外访学所修学分如符合我校培养方案要求,我校将予以认定互转,但要提交接收单位出具的学习证明和成绩单。
六、研究生在外出访学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应署名延安大学。
七、无论因何种原因外出,凡是未经批准者,一律按旷课论处,学校将根据《延安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八、此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解释权归研究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