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院通知 | 学院概况 | 师资队伍 | 本科生教育 | 研究生教育 | 科学研究 | 实验中心 | 党团工作 | 学生工作 | 成人教育 
 
   
 
学生管理
 通知公告 
 专业介绍 
 导师风采 
 研究生管理 
 研究生培养 
 研究生招生 
 下载专区 
 
 
学生管理
当前位置: 首页>>研究生教育>>研究生管理>>学生管理>>正文
延安大学研究生外出访学管理规定
2017年03月28日  

 

为了规范管理研究生外出访学(一周以上),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现根据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研究生外出访学应该有明确的学习目标和学习内容或调研提纲,且访学的内容应与其学位论文相关。 

二、研究生外出访学须由研究生本人填写《延安大学研究生外出访学审批表》,并附详细的访学提纲,经导师和接收单位同意,在外出前两周报所在学院审核。由所在学院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后,报研究生处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外出。返校后一周内应提交外出访学的工作小结。 

三、研究生外出访学期间,应照常缴纳学费;需要学校保留住宿床位者,还应缴纳住宿费。研究生外出访学产生的费用开支,由研究生与接收单位协商解决,学校不再另行拨款。

四、研究生外出访学期间应遵守学校及接收单位的各项管理规定,虚心学习,认真钻研。如有违纪行为,按照《延安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处理。在外期间,若发生任何事故,由研究生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五、研究生外出访学期间,应按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并完成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不得以外出为理由推迟或免除。学生在外访学所修学分如符合我校培养方案要求,我校将予以认定互转,但要提交接收单位出具的学习证明和成绩单。

六、研究生在外出访学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应署名延安大学。

七、无论因何种原因外出,凡是未经批准者,一律按旷课论处,学校将根据《延安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八、此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解释权归研究生处。

 

关闭窗口
 
 

延安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地址:延安大学特立楼、代贤楼
电话:0911-2332030  邮编:71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