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和创新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造、创业能力,促进学生全面进步与个性发展,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创新教育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从事超出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学习、科研和实践活动而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经评定获得的学分。
第三条创新教育学分主要包括科研与实践成果、学习与竞赛成果和特长与技能证书等三大类和九个项目。
第四条创新教育学分的申请和认定:
1.申请时间:每学期结束前第4周。
2.申请材料:学生本人填写《本科生创新教育学分申请表》(详见附件3)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各一式二份。
3.申请与认定程序:
(1)学生将申请材料交指导教师签署意见。
(2)上交学生所在学院。各学院依据《延安大学本科生创新教育学分评分表》(详见附件2),对申请创新教育学分学生的《延安大学本科生创新教育学分申请表》进行认真审核、公示和认定。如遇特殊情况,报请学校组织专家审核,及时评定学生的创新成果。
(3)在每学期成绩登录期间,学院将认定的创新教育学分上网录入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同时将一份申请材料留学生所在学院保存,一份上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创新教育学分的记载:
1.学生学籍档案应明确登载创新教育学分的项目内容和获得学分。
2.创新教育学分可作为选修课(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学分记入学生总学分(学生在选修公共课时,理工科(含体育)各专业的学生至毕业时,选修人文社科类课程的学分原则上不得少于4学分;文科(含外语、艺术)各专业的学生至毕业时,选修自然科学类课程的学分原则上不得少于4学分;师范类各专业的学生还必须从教育理论和技能课程中至少选修2学分的课程;以上学分不能以创新教育学分替代)但记为选修课学分的创新教育学分最多不能超过10学分。不同项目内容的创新教育学分可累加记载,但同一项目内容的创新教育学分一般不得超过该项目可以获得的最高学分。
第六条学校将定期对创新教育学分的认定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开展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创新教育学分认定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按照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进行严肃处理。如果出现弄虚作假行为的,不仅要对不合事实记载的创新教育学分予以取消,并且要追究有关责任者和管理者的责任。
第七条各学院应认真组织教师和学生学习管理办法,可根据专业实际,依据本管理办法制定本院的实施细则。
第八条本管理办法学校授权教务处进行解释;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九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