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大学
本科生学科竞赛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延安大学“十二五”事业发展规划》、《延安大学关于加强创新教育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使学科竞赛管理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学科竞赛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它的宗旨是为培养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搭建平台,为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创新精神、团队协作精神和实践能力拓宽渠道,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
第三条 为规范学科竞赛教学管理,根据我校实际,按照学科竞赛的组织机构和竞赛范围,将学科竞赛分为校级学科竞赛、省级学会学科竞赛、省级学科竞赛、国家级学会学科竞赛、国家级学科竞赛、国际级学科竞赛等6个类别。
1.校级学科竞赛:指以学校名义组织并行文公布的全校性学科竞赛。
2.省级学会学科竞赛: 指省级学术团体组织的全省性或跨省区的学科竞赛。
3.省级(赛区)学科竞赛:指省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全省性或跨省区的学科竞赛。
4.国家级学会学科竞赛:指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的全国性学科竞赛。
5.国家级学科竞赛:指国家政府部门组织的全国性学科竞赛。
6.国际级学科竞赛: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国际性学科竞赛。
第四条 学校重点支持教育部、教育厅组织、举办的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高等医学院校大学生临床技能竞赛;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全国大学生结构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全国大学生智能汽车竞赛等以团队形式参赛的竞赛。鼓励支持学生参加其他学术团体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校设立学科竞赛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学科竞赛指导委员会,负责学科竞赛的组织、领导、协调工作,主任由主管校长担任;成员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各学院主管教学工作和学生工作的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负责学科竞赛中学生的管理、组织和竞赛保障工作。指导委员会下设学科竞赛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竞赛日常组织管理工作,主要工作职责为:转发或制定竞赛规程、确定竞赛规模和时间;负责与竞赛有关部门的协调联系;负责组织校级学科竞赛命题、评审等工作;组织、申报、审批各级各类学科竞赛经费;负责对竞赛获奖学生和指导教师的奖励等工作。
第六条 学科竞赛的参赛对象为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校鼓励学生跨学院跨专业组队。
第七条 学科竞赛在学校的统一组织下,由有关学院或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教学单位组织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或组织校级、院级学科竞赛须于竞赛前填写《延安大学学科竞赛申请表》(详见附件1),申请经学科竞赛指导委员会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申请表中应对竞赛经费做出科学、合理的预算,竞赛结束后,竞赛组织单位根据预算报告所列开支项目汇总经费,经组织单位负责人确认,学科竞赛办公室审核并报学科竞赛指导委员会主任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结算事宜。超出预算部分,费用由竞赛组织单位自行解决。
第八条 各学院或部门可结合专业特点组织校级或院级学科竞赛,承办的学院或部门应指定一位负责同志负责学科竞赛的组织工作,提供竞赛所需的设备、仪器、材料和场地,为竞赛配备必要的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竞赛,做好参赛时的后勤保障等工作。竞赛时间的选择应以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安排为原则。
第九条 校级学科竞赛的命题、考试、评审、评奖、保密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接受主办单位及学院、学生等各方面的监督。如出现违纪违规情况,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通报全校。
第十条 学校设立学科竞赛异议期制度,异议由各学科竞赛的工作小组负责受理。校级学科竞赛自获奖名单公布之日起的一星期内,任何对竞赛有异议的部门或个人都可以提出申诉,申诉报告必须以正式的书面形式提交,由异议人签名。竞赛工作小组受理后对异议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办公室审核。
第十一条 “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业计划大赛等竞赛由校团委、就业培训学院、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管理、实施。
第三章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为确保学生学科竞赛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每年在创新教育经费中安排一定数目的专项经费,由学科竞赛办公室负责管理,用于经学科竞赛办公室批准竞赛所需的宣传费、报名费、资料费、元器件消耗费、实物制作材料费、讲课(讲座)培训费、外聘专家报告费、竞赛期间参赛学生适当的补贴和带队教师、巡视员的交通差旅费,获奖学生、指导教师的奖励费等。未经学科竞赛办公室批准同意,自行参加竞赛所需的费用由学院或学生个人承担。
第十三条 根据学科竞赛性质,如需在赛前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培训,承办单位可提出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应列出详实课时安排、培训内容、指导教师所承担的指导任务,培训计划经学科竞赛办公室审核并报竞赛指导委员会同意后,按照毎学时50元的标准支付指导教师培训费用。竞赛期间,根据学科竞赛的性质可对指导教师予以适当补贴,在校内参加学科竞赛期间,指导教师每人每天补助40元;外出参加学科竞赛期间,按照教学出差标准对待。
第十四条 学生在寒、暑假期间参加学校组织的省级以上学科竞赛培训,每人每天发放10元误餐营养补贴。学生在校内参加省级以上竞赛期间,参赛学生的补贴以最高每人每天不超过20元予以补助,用于学生的误餐营养补贴;学生外出参加省级以上竞赛期间,参赛学生的补贴以最高每人每天不超过30元予以补助(按照竞赛文件要求缴纳会务费的,不予补助),用于学生的误餐营养补贴;学生交通费按火车硬座标准结算;竞赛学生的住宿费按照所属竞赛组委会的统一安排执行,费用从专项经费中开支。
第十五条 用学校经费制作的竞赛作品,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作品由承办部门负责妥善保管,必要时,可移交学校档案馆存档。若获奖作品发生专利(技术)转让,其转让费用的一部分可用于奖励。
第四章奖励办法
第十六条 学科竞赛获奖级别的认定,以竞赛主办单位或团体颁发的证书或文件为依据(我校竞赛级别的鉴定标准详见附件2)。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竞赛获奖后,学生可申请创新学分奖励,具体按照《延安大学本科生创新教育学分制管理暂行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学校每年举行一次学科竞赛表彰奖励活动,对本年度的学科竞赛获奖进行统一的表彰奖励,印发表彰文件,发放奖金。对以团队形式参加竞赛的获奖学生和指导教师奖励按照附件3的标准进行,学生个人参加竞赛获奖,学校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学校欢迎企业或单位为竞赛提供赞助,提供赞助的企业或单位经竞赛主办单位同意可获冠名权。
第二十条 原《延安大学学生参加电子设计竞赛暂行规定》、《延安大学学生参加数学建模竞赛暂行规定》(延大教发【2003】25号)即行失效。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文化艺术类竞赛的组织管理奖励等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体育类竞赛按照《延安大学体育竞赛及补助标准暂行规定(修订稿)》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