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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大学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2014年05月2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有效地使用维修经费,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和保养工作,延长仪器设备的使用寿命,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投资效益,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全校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仪器设备维修中心负责仪器设备维修的审定、协调和组织工作,学院(中心)负责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 

第二章维修工作的组织及原则

第四条 教学仪器设备维修原则上依靠各院(中心)实验技术人员来完成,力争做到小修不出实验室;中修不出院(中心)。院(中心)没有能力维修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填写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报主管领导批准,由仪器设备维修中心组织维修。 

第五条  每个院(中心)根据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日常维护数量的多少设立1-2名仪器设备兼职维修员,协助本院(中心)实验技术人员做好仪器设备的常规检查、维护以及故障原因的初步鉴定和筛查工作。 

第六条 维修队伍的组建采取“专兼结合,校内外结合”。兼职维修人员从校内外具有仪器设备维修能力的人员中选拔。校内在职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签字),仪器设备维修中心组织有关专家考核确认其具有维修能力者,聘为兼职维修人员;校外维修人员则根据仪器设备维修需要,由仪器设备维修中心进行聘用,签订聘用合同。 

第七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坚持以日常维护为主,故障修理为辅的原则。 

第八条  为保持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性能和状态,实验室工作人员应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力所能及的修理工作,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要按设备维护要求,定期做好维护、检测及检修工作,并认真做好相关记录。由于日常维护不善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应承担直接责任。 

    第九条  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的仪器设备,由仪器设备维修中心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分清责任并与厂商联系,及时办理退、赔、换、补或保修和维修手续。 

第十条 主要设备以“主动维修”为主,有目的地对易损部件进行改造,把故障排除在使用之前,降低维修费用,提高使用效益,坚决杜绝设备带病工作。  

第十一条 一般低档设备(2万元以下)以“故障维修”为主,随坏随修,保证日常工作的进行。    

第十二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维修原则上实行“厂家维修”,其维修事宜由院(系、部)和仪器设备维修中心共同与厂商联系,并建立维修卡片,归入设备档案。 

第十三条 除稀有设备外,使用时间长(10年以上)或核心部件严重损坏维修费用超过仪器设备原购价格50%及其以上或经专家鉴定已经没有维修价值的仪器设备,可直接申请报废,不再维修。  

第十四条 维修工作应本着按质按时节约资金的原则,采取校外、校内、自修相结合的维修途径,立足自修,控制校外修理。 

 

第三章 维修的申报与管理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时,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及时查找故障原因,对于电源线路不通、保险管熔断、线头脱落、调节旋扭损坏等简单故要尽力自行维修。确实无法自行维修者,由院(中心)仪器设备维修员填写《延安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一式两份,经主管领导签字后送交仪器设备维修中心。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维修中心根据申报维修仪器设备种类及故障现象,安排有关维修人员进行维修,除损坏部件特殊在当地不能及时买到的,一般情况下仪器设备维修时间不得超过7天。 

   第十七条  维修完成后,维修人员要按要求认真填写《延安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登记表》中相关内容,包括故障部位、损坏部件名称、型号、编号、数量、价格、维修费和修复后的技术指标状况等。 

   第十八条  修复好的仪器设备经管理人员验收签字后,维修人员负责将《延安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登记表》交仪器设备维修中心备案;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须经使用单位、有关专家、仪器设备维修中心共同验收。 

第十九条  维修所需材料、配件等实行以旧换新,由学校统一购置。 

 

第四章维修经费来源及使用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维修经费是学校教学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每年按教学设备总值的0.2-0.5%划拨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维修经费由仪器设备维修中心负责管理,专款专用。仪器设备维修经费主要用于仪器设备零(配)件购置、仪器设备维修费和兼职维修人员检测维修补助费。

   第二十一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费用由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经费支付,对于因违反操作规程等人为原因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其维修费用视损坏程度与责任由当事人全部或部分承担。 

   第二十二条  有条件可以开展对外服务、有一定收入的仪器设备,实行“以机养机”,维修费由仪器设备对外服务所收费用中支付。 

   第二十三条  用于科学研究的仪器设备,其维修费用由仪器设备使用人员的科研经费支付。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维修标准应根据维修工作难度和技术含量确定,一般应该控制在设备价值的0.5-5%之间。因学校内部维修能力所限或其它原因需要聘请校外技术人员进行维修的,按相关收费标准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仪器设备维修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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