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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大学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2014年05月24日  

 

第一章总则

1、为贯彻勤俭办学方针,增加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意识,加强教学物资的管理,维护仪器设备、器材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保证教学科研和各项任务的顺利进行,根据上级关于物资工作的原则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2、全校师生员工都应自觉地爱护设备、器材。各级各部门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勤俭办学、爱护国家财产的教育;加强对教学物资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建立科学、严格的管理和使用制度,制定各项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度;改善物资保管条件,做好经常的检验与维护工作,并进行必要的技术训练;切实防止设备器材的丢失、损坏。 

3、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丢失损坏的,均应陪偿。处理赔偿事件要根据具体情节、物资性质、当事人一贯表现、事后的态度和认识及损坏价值的大小具体分析,责令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部分或免予赔偿。 

4、各单位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及处理情况,应每学期末整理简要书面记录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对重大事故,应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有关措施,改进工作,并应结合具体事件的处理,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 

5、凡占用教学、科研经费购置,产权属于学校,不论在什么单位使用,不论来自何渠道,用何种经费购置(包括接受捐赠),已纳入教学系统单位使用和管理的物资,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赔偿的界定与处理原则

6、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者,属于责任事故,应照章处理,予以赔偿 

(1)不按操作规程操作,或不按规定要进行管理和使用; 

(2)不熟悉仪器设备、器材的工作原理及使用方法,擅自进行仪器设备、器材操作; 

(3)擅自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致使设备器材损坏; 

(4)实验时,由于指导教师不负责任或不听从指导教师安排及粗心大意操作; 

(5)擅自将仪器设备、器材或关键部件挪作他用造成损坏、丢失; 

(6)由于保管人员不负责任,以及领、发、借不按规定手续办理,造成损坏、丢失或被盗; 

(7)未按教学物资借用、调拨及报废处理的规定程序及权限办理,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 

(8)由于其它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 

7、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器材的损坏,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1)因设备器材本身的卸陷或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2)因实验操作本身的极其特殊性所引起的器材损坏,确实难于避免的; 

(3)经过批准,试用拆卸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采取预防措施而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4)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 

8、凡属责任事故造成的设备、器材损坏、丢失,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有关单位写出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填写《延安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处理单》,并作出处理意见。 

对一贯不爱护设备器材,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且后果严重的,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适当的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9、赔偿金额规定 

(1)丢失赔偿:凡因责任事故造成的丢失,根据损失价值的大小、具体情节、本人一贯表现及事后态度和认识,具体分析,区别对待,责令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或部分(不低于损失总价值的20%)。但不按教学物资借用、调拨和报废处理规定的程序及权限造成的损失,责令赔偿现价的60%——100%;属于照相机、收录机、摄象机、录相机、电视机、电风扇、录象带、计算器、微机、打印(字)机、电源、秒表、文化体育用品等民用性较强的教学物资,一律按原值赔偿,当现市场价高于原价者,须按现市场价赔偿。 

(2)损坏赔偿;凡因责任事损坏的设备器材,经过修复后能达到原有使用性能者,事故责任者应赔偿修理费的100%;损失的设备器材经修复后达不到原有性能要降级使用时,事故责任者应赔偿修理费的100%及设备器材总价值的30%一70%;损坏的设备器材无法修复以致报废者,按整总价值现价的60%——100%进行赔偿。 

第三章处理办法

10.损坏、丢失设备、器材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和认识表现,分别予以适当的批评和处分并分担赔偿费。 

11.仪器设备、器材发生损坏、丢失事故后,必须立即上报,所在单位要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损坏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和其它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由学校组织严格的审查,专案进行处理。对某些零星低值器材的损坏、丢失,可根据具体使用情况,由实验室主任会同管理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12.赔偿处理权限,可根据仪器、器材、性质及损失大小而定。损失总价在300元以下,由主管院领导审批,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损失总价值在300元—3000元,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损失总价值在3000元以上,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主管校长审批;5万元以上大型精密仪器经主管校长审核后,报请学校审定。赔偿处理可根据具体情况,必要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13.赔偿费可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及本人经济情况,决定一次或分期偿还,如赔偿金额较大,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很大困难,可提出申请,经本单位调查、证明后按仪器设备、器材、管理审批权限,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缓期偿还或部分减免。但偿还期一般不得超过半年。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日期后,由赔偿人所在单位按期负责催缴。如无故拖延不缴的,可报请财务处从资中扣缴。 

14.赔偿费统一入财务帐,只能用于仪器设备维修费及设备经费。 

15.对一贯严格执行制度,爱护设备,节约器材,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有显著成绩的和主动采取措施,积极抢救物资,减少损失的;以及对损坏、浪费、盗窃仪器设备、器材的行为进行坚决斗争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16.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延安大学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延大发(1996)62号)同时废止。凡与本办法有不符之处,均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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