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1、为推动我校实验室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鼓励实验室开放和实验教学改革,加强学生的素质教育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提高我校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水平和质量,根据《延安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2、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的经费由学校专项拨款,首批开放基金按每年15万元预算,以后根据具体情况可做适度调整。
3、本基金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具体组织实施和执行。
二、资助的范围
开放基金主要用于资助实验室开放实验项目和学生自选的实验项目。凡具备开放条件的实验室和学生的自选项目均可申请开放基金。
三、资助的条件
基金资助的条件:
1、开放实验项目必须是实验教学大纲规定以外的实验项目,项目内容有新意,有利于学生素质、动手能力和创新思维的培养。
2、填写的《延安大学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申请表》内容真实可靠,经费预算合理。
四、申请与评审
1、实验室开放基金原则上每学期申报一次,一般在3月、9月进行。
2、申请人必须实事求是地填写《延安大学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申请表》,实验室主任必须对《申请表》的真实性、资助的必要性、实验研究方向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3、院(系)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和答辩。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和逾期送达者,不予受理。
4、各院(系)将评审结果报国资处审核、汇总,经主管校长审批后,通知申请人及所在实验室。
五、实施与管理
1、实验室接到获准资助通知后,具体组织项目的实施。
2、资助的项目经费只限于学生参加开放实验所需材料消耗费和实验指导教师补贴等开支,不得列支其它费用。补贴标准按学校超额工作量计算办法执行。
3、实验项目的材料消耗补贴按实验消耗定额核定;实验指导教师(含辅助人员)的补贴由院(系)核定,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其中工作量的计算按正常教学工作纳入各院(系)的工作量计算中进行计算。
4、院(系)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工作,帮助解决实施中遇到的困难,检查监督项目进展,建立开放实验档案。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5、有下列情况者,项目承担单位应退还已获资助的经费,并取消项目承担者下一期的项目资助资格:
(1)申请者获得资助后,不能按时开展工作;
(2)不具备实施条件的;
(3)擅自停止执行或改变研究计划的;
(4)违反本管理办法的。
六、项目验收与成果管理
1、资助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及时做好结题工作,并向所在院(系)提交《延安大学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结题报告》和相关附件;向院(系)提交学生实验成绩,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2、各院(系)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并把验收结果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3、项目完成时间一般为一年。因故不能结题的应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以后的实施方案,经院(系)同意,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后方可延长,时间不超过三个月,且只能延长一次,否则按未完成处理。
4、项目完成后取得的成果如论文、小发明、专利等,必须注明该项目获延安大学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资助。
七、附则
1、学生申请的项目获得延安大学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后,不影响学生申请院(系)学生创新基金。
2、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由国有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