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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大学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暂行办法
2014年09月29日  

 

 

为了吸引优质生源报考我校,提高我校的研究生教育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奖励范围

(一)被我校录取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报到注册的新生;

(二)其他各类在职专业学位、硕师计划、委托培养、定向等研究生不适用于此办法。

第二条申请条件

(一)申请一等学业奖学金者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具有 “985”“211”工程院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具有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不含专升本学历)的考生;

2.各专业录取总成绩排名前8%(专业排名除以专业人数小于等于8%)的考生;

3.初试总成绩优异的考生(具体标准由学校根据当年生源情况确定);

4.经学校评议,认为其他成就具备一等学业奖学金要求的考生。

(二)申请二等学业奖学金者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 “985”“211”工程院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具有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不含专升本学历)的考生;

2.各专业录取成绩排名前30%(专业排名除以专业人数小于等于30%)的考生;

3.初试总成绩优异的考生(具体标准由学校根据当年生源情况确定);

4.被我校录取为工学、经济学、会计学和企业管理专业的考生;

5.经学校评议,认为其他成就具备二等学业奖学金要求的考生。

(三)申请三等奖学金者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具有国家认定的一、二批本科院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具有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不含专升本学历)的考生;

2.各专业录取成绩排名前60%(专业排名除以专业人数小于等于60%)的考生;

3.初试总成绩优异的考生(具体标准由学校根据当年生源情况确定);

4.经学校评议,认为其他成就具备三等学业奖学金要求的考生。

(四)学业奖学金只能申请一类,不得重复申请。

第三条奖励标准

一等学业奖学金:10000元;二等学业奖学金:6000元;三等学业奖学金:3000元。

第四条附则

本办法从2014级硕士研究生开始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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