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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委员会工作有关规定
2011年03月19日  

党委委员会工作有关规定 

2011/03/19点击次数:13 次 

1.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的指示、决议,结合本院具体实际,认真调查研究,制定贯彻计划、措施,并组织实施。 

2.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本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任务的完成起保证监督作用。 

3.密切联系群众,经常关心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倾听群众意见,特别是听取群众对党员的意见。定期分析研究党内和师生员工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抓好全院政治理论学习和形势任务教育。 

4.加强对党支部的领导和对党员教育、管理,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遵守纪律。保证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5.积极、慎重地做好发展党员的工作。 

6.加强对党员、党员干部、行政负责人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思想、作风、道德品质等方面的监督、考核。根据学院有关规定,会同院务会讨论院、室人事任免,报校党委、行政及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 

7.加强党总支的自身建设,每学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交流思想,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总支委员会之间相互帮助、相互支持,相互理解,形成一支团结向上的集体。 

8.认真抓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定期召开总支委员会讨论学生工作,加强学生管理人员队伍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 

9.总支委员会定期讨论工会、团总支、学生会的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做好全院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10.由总支书记代表院党总支向学校党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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