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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考务工作管理的有关规定
2011年03月18日  

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检查学生学习效果的主要手段,也是教师教学质量水平的反映。因此,认真做好考务工作,对于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端正学习态度、加强学风建设,以及促进教师改革教学内容、改善教学方法、加强教风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水平都有着重要的作用。现根据教务处考务工作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考务工作作出以下规定: 

1.考试课程的任课教师,须按教务处规定在考试前二周写出两套试题(其中一套为补考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教研室审定,主管院长签字后,教务处印刷,任课教师于考试两天前取回保管。 

2.试题内容应具有较大覆盖面,应包括全学期的所有教学内容。对于期中考试己考过的部分章节内容,期末考试时这部分内容所占比例可适当低些。分段教学的任课教师可分别进行考试。 

3.试题应有一定难度和区分梯度,注意防止出偏题、怪题;要求学生考试成绩基本符合正态分布。 

4.考试座位随机拟定,实行单人单桌,严格清场,监考人员必须认真负责监考。对考试作弊者要及时和严肃处理。对不负责的监考人员,院里将给予批评并视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5.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负责将考卷当场密封,教学秘书交给任课教师。评卷教师应在院指定的评卷办公地点集中密封评卷。评卷结束,交回院办公室,进行拆封登分。评卷期间,学生一律不准进入评卷办公室。考试成绩一般不予改动,如需改动,必须由教学副院长核准。 

6.期末考试成绩可参考期中成绩,确定最终成绩,不及格者,该门课程以不及格论,须进行补考。考试结束后,评卷教师应在3日内将一份学生成绩单和试卷分析报告(考试课)交院办教学秘书处,同时将一份送教务处备案。 

7.教学秘书应在考试结束一周内将学生考试成绩报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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