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为了推进学院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学院实施青年教师导师制度。 1.2各室根据导师的任职条件和需培养的青年教师人数来推荐确定导师人选。具有高级职称(副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或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可担任导师。导师应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会同相关教研室讨论确定,并明确该导师指导的青年教师名单,在征得本人同意后,由主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聘任。 1.3导师的指导对象为本室具有专任教师资格尚未获得中级职称的青年教师。 1.4导师的任期一至两年,对本科毕业的青年教师的指导期为二年,对硕士研究生毕业尚未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青年教师的指导期为一年,导师的任期视工作情况中止或延聘。 1.5每名导师原则上可指导1~2名青年教师。 2.导师的工作职责 2.1导师应具有广泛而深入的学科知识,了解本学科的前沿信息,具有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并在培养青年教师的同时,加速自我进修,不断适应新的要求。 2.2导师与青年教师应订立一对一的限期帮扶协议书,制订培养计划,做好年度培养小结和培养状况的自我评估,接受学院和督导员组成的评估组的评估检查。 2.3导师应该随堂听课,对青年教师的备课、试讲到独立开课进行指导与评价,对青年教师的科研工作进行全面的设计与指导。导师应该为青年教师的成才创造必要的条件。 3.青年教师的责任 具有本科学历的青年教师自进入学院之日起,二年之内教学方面:在导师指导下开设一门公共或专业课程,完成学院规定的科研工作要求。具有硕士学位的青年教师在一年之内,应能主讲一门专业课程,同时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一篇以上。 4.待遇 4.1导师工作计入教学工作量,具体办法另定。 4.2对于指导青年教师有方并按期完成协议任务的导师,经院组织评议,给予适当奖励。 5.附则 本规定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